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雇主使勞工從事粉塵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粉塵作業場所實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粉塵狀況等隨時確認,並採取必要措施。 二、預防粉塵危害之必要注意事項,應通告全體有關勞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安全衞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十條的相關規定,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19條要求雇主在使勞工從事粉塵作業時,應對粉塵作業場所實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粉塵狀況等隨時確認,並採取必要措施。例如,如果工作場所內粉塵過多或通風不良,雇主應立即採取措施改善通風情況,以減少粉塵對勞工的危害。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