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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依第六條或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設置維持粉塵發生源之濕潤狀態之設備,於粉塵作業時,對該粉塵發生處所應保持濕潤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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