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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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第六條或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設置維持粉塵發生源之濕潤狀態之設備,於粉塵作業時,對該粉塵發生處所應保持濕潤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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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或第二十三條但書條文
-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6 條條文
-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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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