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1 條
為辦理前二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雇主應使勞工健康服務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作業及組織內部影響勞工身心健康之危害因子,並提出改善措施之建議。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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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法規是說,為了保護勞工的健康,雇主需要讓醫護人員和相關人員去現場檢查,並做以下幾件事情:一、找出可能會影響勞工身心健康的危險因素,提出改善建議。二、提出改善作業環境安全衛生的計畫。三、調查勞工的健康狀況,並採取必要的預防和健康促進措施。四、提供復工勞工的職能評估和職務調整的建議。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工廠的工人長期在噪音很大的環境下工作,可能會對他們的聽力造成傷害,雇主就需要找出這個危險因素,提出改善建議,比如增加隔音設施或者提供耳塞等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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