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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2 條

第九條至第十一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事項,事單位依第三條規定僱用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辦理者,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及性質,訂定勞工健康服務計畫,據以執行,每年評估成效及檢討;依第四條規定以特約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辦理者,其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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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2條規定了事業單位在僱用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事項時,應根據勞工作業環境的特性和性質,制定勞工健康服務計畫,並依此計畫執行,每年評估成效並檢討。另外,若以特約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辦理,其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則可由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參考資料: 根據勞動部官方網站,勞工健康服務計畫須根據法規訂定,並依每年評估成效並檢討。例如,若某公司在職業病防制的執行過程中,根據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制定了相應的防制措施,並進行每年評估,則可以遵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2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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