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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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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屬第二類事或第三類事業,且未具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雇主,使其勞工提供勞務之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訂定勞工健康管理方案,據以辦理,不受第三條及第四條有關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規定之限制: 一、工作場所分布不同地區。 二、勞工提供勞務之場所,於雇主設施內或其可支配管理處。
  2. 2.前項勞工健康管理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並應每年評估成效及檢討: 一、工作環境危害性質。 二、勞工作業型態及分布。 三、高風險群勞工健康檢查情形評估。 四、依評估結果採行之下列勞工健康服務措施: (一)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二)採取書面或遠端通訊等方式,提供評估、建議或諮詢服務。
  3. 3.雇主執行前項規定,應僱用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或依第五條規定委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辦理,並實施必要之臨場健康服務,其服務頻率依附表七規定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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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3 條規定:「屬第二類事業或第三類事業,且未具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雇主,使其勞工提供勞務之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