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5 條
事業單位特約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應依其事業之危害風險分類或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委託依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管理規則認可之機構,由該機構指派其符合第七條所定資格之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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