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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7 條

  1. 1.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醫學科專科醫師(以下簡稱職醫)資格。 二、具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之專科醫師資格,並依附表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2. 2.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依附表六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一、護理人員:護理師或護士資格。 二、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心理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或公共衛生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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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的醫師應當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7條所規定的資格,包括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或具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之專科醫師資格並依附表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此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勞工健康服務的專業素質和能力,確保勞工的健康得到妥善的照顧。 同樣地,從事勞工健康服務的護理人員和相關人員,也需符合一定的資格和實務工作經驗要求。護理人員需要具有護理師或護士資格,並依附表六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而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需要具有心理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資格,同樣也需要符合依附表六的課程訓練合格要求。這些資格和課程訓練的要求有助於確保從事勞工健康服務的人員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能夠提供優質的健康服務給勞工。 其中,作為參考資料,可引用衛生福利部公告的醫事人員相關資格認定標準,以及相關的醫學院或護理學校的課程訓練規定等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提供具體的資格認定標準和課程要求,有助於理解和遵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7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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