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 二、具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之專科醫師資格,並依附表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依附表六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一、護理人員:護理師或護士資格。 二、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心理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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