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相關人員資格及措施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五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訓練課程與時數表.PDF
...顯示完整附件
加入書籤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 二、具中央衛生福利
主管機關
所定之專科醫師資格,並依附表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且具實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依附表六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 一、護理人員:護理師或護士資格。 二、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心理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資格。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相關人員資格及措施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健康檢查及管理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2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chillaxray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職醫課程 50小時 職護 52小時
addarydr
2 years ago
公務人員
實務工作經驗2年以職登為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