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主於定期實施勞工健康檢查時,得由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對受檢勞工說明癌症防治法及口腔健康法等癌症篩檢相關規定;對於符合癌症篩檢條件之勞工,得經勞工同意,一併進行癌症篩檢。
- 前項之檢查結果不列入健康檢查紀錄表。
- 前二項所定篩檢之項目、對象、時程、資料申報、經費及其他規定事項,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四章 附則
§ 28–29共 2 條
本規則除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二條附表一、第十六條附表九、附表十、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自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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