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除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之規定、第十六條附表十編號二十七及三十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及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除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之規定、第十六條附表十編號二十七及三十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及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三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