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28 條
- 1.雇主於定期實施勞工健康檢查時,得由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對受檢勞工說明癌症防治法及口腔健康法等癌症篩檢相關規定;對於符合癌症篩檢條件之勞工,得經勞工同意,一併進行癌症篩檢。
- 2.前項之檢查結果不列入健康檢查紀錄表。
- 3.前二項所定篩檢之項目、對象、時程、資料申報、經費及其他規定事項,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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