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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癌症防治法規定,對於符合癌症篩檢條件之勞工,於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健康檢查時,得經勞工同意,一併進行口腔癌、大腸癌、女性子宮頸癌及女性乳癌之篩檢。
  2. 前項之檢查結果不列入健康檢查紀錄表。
  3. 前二項所定篩檢之對象、時程、資料申報、經費及其他規定事項,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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