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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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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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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癌症防治法
規定,對於符合癌症篩檢條件之勞工,於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健康檢查時,得經勞工同意,一併進行口腔癌、大腸癌、女性子宮頸癌及女性乳癌之篩檢。
前項之檢查結果不列入健康檢查紀錄表。
前二項所定篩檢之對象、時程、資料申報、經費及其他規定事項,依中央衛生福利
主管機關
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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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相關人員資格及措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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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健康檢查及管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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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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