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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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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勞工要求提供其健康檢查有關資料時,雇主不得拒絕。但超過保存期限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6條,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時,應將辦理期程、作業類別與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等內容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這意味著雇主在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時,需要遵循相應的期程和作業類別,並將相關內容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例如,如果雇主要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就需要在公告系統中登錄檢查的期程、作業類別以及執行檢查的醫療機構等相關內容,以便管理和監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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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6 條規定:「離職勞工要求提供其健康檢查有關資料時,雇主不得拒絕。但超過保存期限者,不在此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