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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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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應其作類別,依附表十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2.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實施前項所定一般體格檢查: 一、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二、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3. 3.第一項所定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超過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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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6 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十所定之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