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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健康檢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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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九 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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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勞工時,除應依附表九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另應按其作業類別,依附表十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實施前項所定一般體格檢查: 一、
非
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二、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 三、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
第一項所定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超過
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
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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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相關人員資格及措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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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健康檢查及管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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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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