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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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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應使其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接受下列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十二小時,且每一類課程至少二小時: 一、職安全衛生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相關法規。 二、職場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實務。
  2. 2.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為職醫者,應接受前項第一款所定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二小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3.第一項及第二項訓練,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站接受數位學習課程,其時數之採計,不超過六小時。
  4. 4.前條課程訓練、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在職教育訓練,得由各級勞工、衛生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自行辦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或訓練單位辦理。
  5. 5.前項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訓練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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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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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8 條規定:「雇主應使其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接受下列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十二小時,且每一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