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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8 條第 5 項規定,公告訓練機關(構) 或訓練單位辦理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應登錄系統之 內容及方式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依據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8 條第 5 項規定,公告訓練機關(構)或訓練單位辦理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應登錄系統之內容及方式

要旨

依據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8 條第 5 項規定,公告訓練機關(構)或訓練單位辦理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應登錄系統之內容及方式

主旨

公告訓練機關(構)或訓練單位辦理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教育訓練應登錄系統之內容及方式(如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8 條第 5 項。

公告事項:一、登錄方式及內容: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網址:https://www.osha.gov.tw) 主題網站區「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依附表線上登錄。

二、本部 106 年 2 月 7 日勞職授字第 1060200426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6 年 2 月 7 日勞職授字第 1060200426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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