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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相關人員資格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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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八 勞工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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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執行
第九條至第十三條
所定相關事項,應依附表八規定項目填寫紀錄表,並依相關建議事項採取必要措施。
前項紀錄表及採行措施之文件,應保存三年。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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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相關人員資格及措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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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健康檢查及管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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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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