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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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設置之機器人,應具有適應環境之下列性能: 一、不受設置場所之溫度、溼度、粉塵、振動等影響。 二、於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等滯留或爆燃性粉塵積存之場所,而有火災爆炸之虞者,其使用之電氣設備,應依危險區域劃分,具有適合該區域之防爆性能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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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因為幫手的設備主要是用在工廠或生產環境,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雇主對於原料、機械、氣體等引起之危害應該有相對應的防範措施,以避免造成職業災害。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案例,如果機器人使用的電氣設備不符合危險區域劃分的防爆性能構造,而導致火災或爆炸造成職業災害,則雇主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因此,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第 15 條主要是在保障工作者的安全,並要求雇主在設置機器人時,必須考慮到環境影響及防範爆炸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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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