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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應於機器人顯明易見之位置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型式。 四、驅動用原動機之額定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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