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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運轉中之機器人,應於可動範圍外可泛視機器人動作之位置設置監視人員,並禁止工作者任意進入機器人可動範圍內。
  2. 雇主應禁止協同作業之相關工作者,進入協同作業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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