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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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使工作者從事教導相關作業前,應確認下列事項,如發現有異常時,應即改善並採取必要措施: 一、外部電纜線之被覆或外套管有無損傷。 二、操作機之動作有無異常。 三、控制裝置及緊急停止裝置之機能是否正常。 四、空氣或油有無由配管漏洩。
- 2.前項第一款之確認作業應於停止運轉後實施;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確認作業應於可動範圍外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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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