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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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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使工作者於機器人可動範圍內實施作業時,應採取下列之一或具有相同作用之措施,以便發生異常狀況時能立即停止該機器人運轉: 一、於可動範圍外可泛視機器人全部動作之位置設置監視人員從事下列事項: (一)於發生異常狀況時,立即使緊急停止裝置發生動作。 (二)嚴禁從事作業以外之人員進入可動範圍內。 二、將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交付在可動範圍內從事作業之工作者自行操作。 三、使用具有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構造之移動式控制面盤實施作業。
  2. 2.從事操作機器人之工作者如無法掌握機器人可動部分之全部動作狀態者,應採取前項第一款之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第 26 條規定了雇主在使用工業用機器人時應該採取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工作者在機器人可動範圍內受到傷害。根據法條的要求,雇主應當設置監視人員或緊急停止裝置,或者使用移動式控制面盤,以便在機器人出現異常狀況時能夠及時停止運轉,從而保護工作者的安全。這些措施的目的在於防止意外情況的發生,並確保工作者的安全。 參考資料: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6條規定,雇主在使用工業用機器人時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工作者受到傷害。這些安全措施包括設置監視人員、緊急停止裝置或者使用移動式控制面盤等。 範例: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6條的要求,一家工廠在使用機器人進行生產作業時,應當設置監視人員在機器人可動範圍外監控機器人的動作,並在發生異常狀況時立即觸發緊急停止裝置,以確保工作者的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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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第 26 條規定:「雇主使工作者於機器人可動範圍內實施作業時,應採取下列之一或具有相同作用之措施,以便發生異常狀況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