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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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工作者從事機器人操作作業時,為防止從事作業工作者以外人員誤觸或擅自操作起動開關、切換開關等,應在各開關處標示「作業中」或在控制面盤蓋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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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第 25 條,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雇主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並且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而根據前述參考資料中的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顯示雇主應對機器人操作作業進行相應的安全管理和監控。 舉例來說,如果在工業場所的機器人操作區域,沒有適當標示「作業中」或在控制面盤蓋上鎖,這就有可能導致從事作業工作者以外人員誤觸或擅自操作機器人起動開關,造成安全隱患,違反了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第 25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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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