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設置之機器人之控制面盤,應依下列規定: 一、控制面盤具有下列機能者,其開關之位置及使用狀態等應明確標示: (一)電源之開、關。 (二)油壓或氣壓之開、關。 (三)起動、停止。 (四)自動、手動、教導或確認等動作狀態之變換。 (五)操作機動作速度之設定。 (六)操作機之動作。 (七)緊急停止裝置之動作。 二、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應為易操作之構造,且應設在易操作之位置,並應設置紅色標示。 三、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其四周不得設置可能發生錯誤操作之其他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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