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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設置之機器人之固定式控制面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可作自動、手動動作狀態變換之開關。但使用固定順序型之機器人,不在此限。 二、於手動動作狀態時,設置可顯示動作狀態之指示燈。但使用固定順序型之機器人,不在此限。 三、設置可顯示自動動作狀態之指示燈。 四、設置接地用端子。 五、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以外之開關,設置護圈或為埋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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