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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將輸往作業室之輸氣調節用閥或旋塞之操作場所設於沈箱、壓氣潛盾等之外部時,應於該場所設置可表示各該室內壓力之壓力表,設於其內部時,應使各該操作勞工攜帶攜帶式壓力表;將供高壓室內作業勞工加、減壓用之輸、排氣調節用閥或旋塞之操作場所設於氣閘室外部或內部時,亦同。
  2. 前項壓力表之刻度盤,應使用單位刻度在每平方公分零點二公斤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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