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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21 條

雇主對當日從事高壓室內作業終了之勞工,為減少其體內氮氣殘留,應於最後一次減壓終了時起算,連續給與下列規定以上之時間,為「終工壓減時間」,且在此時間內不得使其從事重體力作業: 一、合於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者,於附表一「作業壓力欄」及「高壓下時間欄」取最後一次之作業壓力及高壓下時間對照「終工壓減時間欄」規定之時間。 二、合於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者,於附表二「作業壓力欄」及「高壓下時間欄」取最後一次作業壓力及高壓下時間對照「終工壓減時間欄」規定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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