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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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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前,應將超過大氣壓下可著燃之物質之燃燒危險性告知勞工,並就沈箱、壓氣潛盾等應有下列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一、使用置有護罩之安全電燈或使用不因燈泡之破裂而著燃之電燈。 二、使用不發生火花或電弧之電路開關。 三、使用不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之暖氣設備。 四、嚴禁煙火,並禁止任何人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產生火源之物品進入,並將有關禁止事項揭示於氣閘室外顯明易見之處所。 五、不得在作業室內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煙火、電弧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個法規是在規定,當雇主要求勞工在高壓室內進行作業時,必須提供一些必要的設備和措施,以預防因異常氣壓而產生的危害。例如,雇主必須告知勞工有關燃燒危險性的資訊,並提供安全電燈、不發生火花或電弧的電路開關、不會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的暖氣設備等等。此外,也禁止在作業室內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煙火、電弧作業,以確保勞工的安全。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要求員工在高壓室內進行機器維修,那麼工廠必須提供符合法規的安全設備和措施,並告知員工相關的危險性,以確保員工的安全。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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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34 條規定:「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前,應將超過大氣壓下可著燃之物質之燃燒危險性告知勞工,並就沈箱、壓氣潛盾等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