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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作業管理
>
第 二 節 潛水作業管理
>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4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四之四高海拔潛水深度相當於海平面潛水之深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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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於九十一點五公尺(三百呎)以上高海拔地區從事潛水作業,應依附表四之四、附表四之五規定辦理。
雇主使勞工從事前項潛水作業後,該勞工欲離開該潛水據點至他處,其間換算海拔高程壓力差超過三百零五公尺(一千呎),應依附表四之六規定辦理,完成水面上休息,並每次作成紀錄,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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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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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作業設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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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高壓室內作業設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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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潛水作業設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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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作業管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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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高壓室內作業管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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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潛水作業管理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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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潛水設備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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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再壓室及減壓艙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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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再壓室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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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減壓艙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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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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