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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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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人工調和混合氣供氣,勞工在水面使用氧氣減壓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離開潛水深度十二點二公尺(四十呎)之減壓站開始,以每分鐘十二點二公尺(四十呎)速率上浮至水面、卸裝、進入減壓艙,並使用空氣以每分鐘三十點五公尺(一百呎)速率加壓至減壓艙內十五點二公尺(五十呎)深度,此正常的水面間歇總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 二、依附表五之規定,參照表內之潛水深度、滯底時間、艙內氧氣呼吸單元數量(每一單元為呼吸純氧三十分鐘及呼吸空氣休息五分鐘)、總上浮時間等從事潛水作業。
  2. 2.前項水面間歇總時間超過五分鐘時,應依附表四之三規定辦理,並每次作成紀錄,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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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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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47 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人工調和混合氣供氣,勞工在水面使用氧氣減壓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