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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使勞工於氣閘室接受加、減壓時,其每一勞工占有之氣積應在零點六立方公尺以上;底面積應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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