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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時,應設再壓室或採取可隨時利用再壓室之措施。
  2. 前項再壓室應避免接近下列場所: 一、危險物、火藥類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處置、儲存場所。 二、有出水、土砂崩塌之虞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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