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壓室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不得有產生火花、電弧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者再壓室之照明器具,除前項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直接附置於再壓室頂上。 二、應具可耐再壓室之最高使用壓力。 三、應置有堅固之金屬製護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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