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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減壓艙應具有下列設備: 一、內、外雙向通話系統。 二、可調節式氧氣呼吸口罩。 三、內、外控制供氣及排氣系統。 四、水、砂桶等滅火器具。 五、內部照明系統。 六、視窗。 七、供氣及排氣之深度控制閥及深度表。 八、計時表。 九、安全閥。
  2. 前項減壓艙應置於潛水工作船或工作站等之安全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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