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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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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壓艙應設下列供氣系統: 一、主供氣系統:足夠供減壓艙加壓至五十公尺深度兩次,並安全上升至水面全程供氣之氣量。 二、副供氣系統:足夠供減壓艙加壓至五十公尺深度一次及安全上升之一小時供氣之氣量。 三、減壓艙內之供氣及排氣管應為專用,排氣口應確保開放。 四、呼吸用之專用空氣壓縮機及空氣過濾器。 五、呼吸用之純氧供氣瓶組及其專用調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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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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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86 條規定:「減壓艙應設下列供氣系統: 一、主供氣系統:足夠供減壓艙加壓至五十公尺深度兩次,並安全上升至水面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