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壓艙內部之暖氣設備應具有不著火或不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者。
對於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 88 條,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雇主對防止高溫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此條例明確規定了對於減壓艙內部暖氣設備的要求,即應具有不著火或不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舉例來說,如果某公司的減壓艙內部暖氣設備因高溫而引發火災,而該公司無提供符合標準的必要安全設備,則可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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