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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減壓艙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不得有產生火花、電弧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者。減壓艙之照明器具,除前項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直接附置於減壓艙頂上。 二、應具可耐減壓艙之最高使用壓力。 三、應置有堅固之金屬製護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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