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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2 條

  1. 本辦法之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三、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
  2. 前項各款事業之例示,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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