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鍋爐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鍋爐本體有無損傷。 二、燃燒裝置: (一)油加熱器及燃料輸送裝置有無損傷。 (二)噴燃器有無損傷及污髒。 (三)過濾器有無堵塞或損傷。 (四)燃燒器瓷質部及爐壁有無污髒及損傷。 (五)加煤機及爐篦有無損傷。 (六)煙道有無洩漏、損傷及風壓異常。 三、自動控制裝置: (一)自動起動停止裝置、火焰檢出裝置、燃料切斷裝置、水位調節裝置、壓力調節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二)電氣配線端子有無異常。 四、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一)給水裝置有無損傷及作動狀態。 (二)蒸汽管及停止閥有無損傷及保溫狀態。 (三)空氣預熱器有無損傷。 (四)水處理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2 條,雇主對鍋爐應每月依以下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包括對鍋爐本體是否有損傷、燃燒裝置的狀況、自動控制裝置以及附屬裝置及附屬品等進行檢查。根據相關案例,如果鍋爐因雇主未依法定程序定期檢查而造成污染或職業災害,則雇主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案例中,被告經營的企業使用危險性設備鍋爐,未經檢查機關檢查合格即加以使用,進而違反相關規定。因此,該案例可以用來說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規定必須要嚴格遵守,並且展示了對於危險性設備未經檢查合格就使用的違法行為所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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