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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鍋爐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鍋爐本體有無損傷。 二、燃燒裝置: (一)油加熱器及燃料輸送裝置有無損傷。 (二)噴燃器有無損傷及污髒。 (三)過濾器有無堵塞或損傷。 (四)燃燒器瓷質部及爐壁有無污髒及損傷。 (五)加煤機及爐篦有無損傷。 (六)煙道有無洩漏、損傷及風壓異常。 三、自動控制裝置: (一)自動起動停止裝置、火焰檢出裝置、燃料切斷裝置、水位調節裝置、壓力調節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二)電氣配線端子有無異常。 四、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一)給水裝置有無損傷及作動狀態。 (二)蒸汽管及停止閥有無損傷及保溫狀態。 (三)空氣預熱器有無損傷。 (四)水處理裝置機能有無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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