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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 二、蓋板螺栓有無損耗。 三、管、凸、閥及旋塞等有無損傷、洩漏。 四、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 五、平台支架有無嚴重腐蝕。
  2. 對於有保溫部分或有高游離輻射污染之虞之場所,得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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