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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自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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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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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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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 二、蓋板螺栓有無損耗。 三、管、凸
緣
、閥及旋塞等有無損傷、洩漏。 四、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 五、平台支架有無嚴重腐蝕。
對於有保溫部分或有高游離輻射污染之虞之場所,得免實施。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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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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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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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自動檢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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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機械之定期檢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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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設備之定期檢查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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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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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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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作業檢點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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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自動檢查紀錄及必要措施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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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報告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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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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