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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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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本體有無損傷、變形。 二、蓋板螺栓有無損耗。 三、管、凸、閥及旋塞等有無損傷、洩漏。 四、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 五、平台支架有無嚴重腐蝕。
  2. 2.對於有保溫部分或有高游離輻射污染之虞之場所,得免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3條,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檢查項目包括檢查本體是否有損傷、變形、蓋板螺栓是否有損耗、管、凸緣、閥及旋塞等是否有損傷、洩漏、壓力表、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是否有損傷,以及平台支架是否有嚴重腐蝕。如果有保溫部分或高游離輻射污染之虞的場所,則可豁免實施檢查。 根據參考資料所提供的法規內容,這項法條強調了對高壓氣體設備的定期檢查和維護,以確保其安全運行。這符合法律要求,並有助於保障勞工和公眾的安全。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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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