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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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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於開始使用、改造、修理時,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次: 一、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不含配管): (一)內部有無足以形成其損壞原因之物質存在。 (二)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 (三)蓋、凸、閥、旋塞等之狀態。 (四)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性能。 (五)冷卻、攪拌、壓縮、計測及控制等性能。 (六)備用動力源之性能。 (七)其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之必要事項。 二、配管: (一)熔接接頭有無損傷、變形及腐蝕。 (二)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三)接於配管之蒸氣管接頭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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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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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49 條規定:「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於開始使用、改造、修理時,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次: 一、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