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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於開始使用、改造、修理時,應依下列規定實施重點檢查一次: 一、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不含配管): (一)內部有無足以形成其損壞原因之物質存在。 (二)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 (三)蓋、凸、閥、旋塞等之狀態。 (四)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性能。 (五)冷卻、攪拌、壓縮、計測及控制等性能。 (六)備用動力源之性能。 (七)其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之必要事項。 二、配管: (一)熔接接頭有無損傷、變形及腐蝕。 (二)凸緣、閥、旋塞等之狀態。 (三)接於配管之蒸氣管接頭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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