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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擋牆高度不得低於隔離有火藥區建築物高度。其牆腳與隔離有火藥區建築物之距離,以一公尺為準。其設置標準如附圖一至附圖四。 (編 註:附圖一~附圖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五) 24290~2429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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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