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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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藥室、裝藥室、篩藥室、壓藥室、填土室 (無火藥之填土除外) 、使用溶劑之造粒室等作業室,其相互間及與其他作業室、庫房等應以擋牆隔離之。但其建築如合於左列各款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放壓面係面對空曠無人地區,且不致誘發火災,以抵抗力弱而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者。 二、其他三面係建築堅固之鋼筋水泥牆以抗阻爆力之發散,其厚度視存藥量而定,在存藥量達四公斤以上者為五十公分,存藥量未滿四公斤者為二十公分。 三、屋頂係向放壓面方向傾斜,使用抵抗力弱而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前項抵抗力弱而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可為石綿水泥板、合成樹脂防火板及其他具有同等性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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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