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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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區各工作場所之原料、成品或半成品應隨作隨搬,確實執行不逾二小時工作量所需者,並於每日下班前清理送庫。作業室及其附近,不得堆積作業以外之危險物,強風時,作業室之四週,應予灑水或採取其他適當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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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作業區各工作場所之原料、成品或半成品應隨作隨搬,確實執行不逾二小時工作量所需者,並於每日下班前清理送庫。作業室及其附近,不得堆積作業以外的危險物,強風時,作業室的四週應予以灑水或採取其他適當的措施。 例如,根據法律的規定,爆竹煙火製造業必須在作業區清理送庫,確保工作場所不堆積作業以外的危險物。如果有強風,則需灑水或使用其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作業室和周邊的安全。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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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