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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篩藥、配藥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篩藥作業時應以個別篩網分別過篩氧化劑、還原劑;氧化劑、還原劑不得同時混合為之。 二、配藥應依一定程序,先混合還原劑,再加氧化劑。 三、加入鋁粉等金屬粉末時,應以酒精少許濕潤或以表面處理,以防範反反應生熱,在雨天及高濕度狀況下,應特別注意防範意外事件。 四、配製赤磷敏感藥劑,應先以水或丙酮濕潤,再與氯酸鉀混合。 五、配成之濕赤磷劑,應裝入不易使其乾燥之容器。 六、配製含赤磷後之配藥室,應立即以水沖洗清淨。 七、未完全乾燥之火球藥粒,不得裝填,收藏時應放置於通風處,含有鋁鎂等金屬粉末之配合劑不得堆積存放。 八、配製赤磷藥劑須使用專用配藥室,工作人員之防護衣、鞋、襪、手套、容器與工俱,均限於該室使用,不得與其他作業混合或交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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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