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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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有火藥區之機動車輛,排氣口應有防焰裝置,並應與有火藥區各工作場所保持八公尺以上之距離,於車輛停妥,完全熄火後,始得開啟倉庫或工作室,予以裝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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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部分涉及到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7 條,主要是關於進入有火藥區的機動車輛應具備的防火裝置要求,並且需要與有火藥區各工作場所保持一定距離。根據我查閱的相關法規,其中包括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的安全管理辦法以及消防法第 26 條第 2項規定等,這些法規都明確規定了有關防火裝置的要求。例如,在某個爆竹煙火工廠的檢查中,若發現機動車輛未具備防焰裝置,且未與工作場所保持適當的距離,根據法規就可能會對該工廠進行相應的處罰或裁決。至於具體的案例細節,需要參考當時的判決書或裁決書以了解更多相關信息。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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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