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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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庫、成品庫、半成品庫、配藥室應置具有配藥資格之人員,辦理左列事項: 一、原料應分類、分室存儲。 二、已配之火藥,應於每日下班前,儲存於配藥室內。 三、不合格之原料、火藥半成品、成品,應隨時清理,並作適當處置,不得儲存於原料庫、半成品庫、成品庫或配藥室內。 四、進出庫房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應建卡隨時登記,並註明其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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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