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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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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庫、成品庫、半成品庫、配藥室應置具有配藥資格之人員,辦理左列事項: 一、原料應分類、分室存儲。 二、已配之火藥,應於每日下班前,儲存於配藥室內。 三、不合格之原料、火藥半成品、成品,應隨時清理,並作適當處置,不得儲存於原料庫、半成品庫、成品庫或配藥室內。 四、進出庫房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應建卡隨時登記,並註明其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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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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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5 條規定:「原料庫、成品庫、半成品庫、配藥室應置具有配藥資格之人員,辦理左列事項: 一、原料應分類、分室存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