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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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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應於庫房內稱量,分別移送至配藥室,取用原料之瓢應使用木質、竹質、塑膠或不發生火花之金屬產品,並以不同顏色或標籤識別之,不得混用。 稱量原料之秤具應使用彈簧式座秤,不得使用秤錘吊秤。 盛裝原料之容器應予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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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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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6 條規定:「原料應於庫房內稱量,分別移送至配藥室,取用原料之瓢應使用木質、竹質、塑膠或不發生火花之金屬產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