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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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應於庫房內稱量,分別移送至配藥室,取用原料之瓢應使用木質、竹質、塑膠或不發生火花之金屬產品,並以不同顏色或標籤識別之,不得混用。 稱量原料之秤具應使用彈簧式座秤,不得使用秤錘吊秤。 盛裝原料之容器應予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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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