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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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進入有火藥區或易燃物倉庫者,雇主應嚴禁攜帶有產生煙火之虞之物品,並置專人嚴加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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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凡進入有火藥區或易燃物倉庫者,雇主應嚴禁攜帶有產生煙火之虞之物品,並置專人嚴加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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