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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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訂定員工應變措施,公告週知,並經常實施定期與不定期之訓練演習,其內容包括左列事項: 一、作業中發生火災或爆炸時或聽到爆炸聲響或警報時,工作人員迅速逃離現場作業室,進入安全地區隱蔽之方法與路線。 二、避難時應注意事項。 三、報告及警報訊號之規定。 四、緊急救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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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