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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 8 條

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一、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二、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 三、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四、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 五、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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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来看,雇主對於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根據參照的判決書內容,可以舉例勞工在起重機吊運中遭受意外傷害的案例。另外,根據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 8 條的規定,情緒不穩定、安全顧慮等為高架作業不宜的情況,藉此規定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高架作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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