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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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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一、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二、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 三、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四、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 五、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来看,雇主對於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根據參照的判決書內容,可以舉例勞工在起重機吊運中遭受意外傷害的案例。另外,根據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 8 條的規定,情緒不穩定、安全顧慮等為高架作業不宜的情況,藉此規定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高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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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 8 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一、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二、身體虛弱,經醫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