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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6.25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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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標準所稱高架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之下列作業: 一、未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 二、已依規定設置平台、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者。
  2. 前項高度之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露天作業場所,自勞工站立位置,半徑三公尺範圍內最低點之地面或水面起至勞工立足點平面間之垂直距離。 二、室內作業或儲槽等場所,自勞工站立位置與地板間之垂直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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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減少工作時間,每連續作業二小時,應給予作業勞工下列休息時間: 一、高度在二公尺以上未滿五公尺者,至少有二十分鐘休息。 二、高度在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至少有二十五分鐘休息。 三、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至少有三十五分鐘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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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休息時間,雇主因搶修或其他特殊作業需要,經採取相對減少工作時間或其他保護措施,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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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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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一、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二、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 三、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四、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 五、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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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6.2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